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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点击:      2023-07-13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更好地拓宽南宁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金筹措渠道,保障捐赠者和基金会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基金会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校内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提高社会捐赠的效益。由各级政府拨款建立的资助科学研究的项目或基金和其他各种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项目或基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 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 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三) 严禁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

(四) 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基金会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一章 基金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南宁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正式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统一协调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基金会与南宁师范大学校友工作办公室、广西南宁师范大学校友会合署办公。

第六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以合法的身份,按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动员和引导校内外(包括海内外)力量,为南宁师范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募集资金、管理资金(通过合法、安全、有效、规范的运作,使基金保值增值)、使用资金(策划、设立资助项目)。

第七条 校内所有接受社会捐赠必须进基金会由基金会进行统一管理,基金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拟定接受捐赠、财务管理、资金运作、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二)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的咨询服务;

(三)审核、办理基金会及各学院、各部门接受社会捐赠的有关手续;

(四)负责基金会各种证件的年审工作;

(五)负责各类捐赠证书、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六)跟踪了解捐赠的到位情况,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基金会的会计核算、资金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八)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九)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

(十)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基金会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

(十一)积累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二章 基金项目的设立

第八条 凡在基金会设立的各项基金,一般为留本金(只使用其利息或增值部分);如果捐赠者有特别要求,亦可动用本金。

第九条 根据基金的来源、用途和金额的不同,可分为非指定用途基金及下属专项基金和以各学院、各部门名义设立的有关专项基金。

第十条 南宁师范大学下属各学院、各部门均可在基金会设立学院基金或专项基金。各学院、各部门基金和专项基金的设立应由相关学院、部门拟定所设基金的章程、管理方案及使用实施细则等,并报基金会审核同意后设立。

第十一条 各学院、各部门基金或专项基金在争取和办理过程中,应与基金会取得联系,填写专门为受赠单位设计的接受捐赠登记的系列表格,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基金章程、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并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协议。协议由基金会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新设基金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提高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水平和办学条件的各项事业,包括资助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奖教金、奖学金、助学金、国际交流基金、科学研究基金等。

第十三条 基金的名称一般由“南宁师范大学”(或南宁师范大学下属部门、单位、学院)、出资者个人或团体名称以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如“南宁师范大学XXX学科建设发展基金”、“南宁师范大学XX奖学金”。

第十四条 除奖助学金项目外,以南宁师范大学或捐赠方冠名设立的专项基金,原则上其本金应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账目。各项基金应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使基金发挥最大的效能。

第十六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基金会按照有关基金的章程和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校级奖教金和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由基金会会同学校有关主管部门(人事处、教务处、学工处、研究生院等)根据基金会有关规定和相关基金的章程及实施细则统一组织评选。

第十八条 各项基金由基金会统一进行收付款项、开具收据、编制报表、颁发证书等的管理,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基金会秘书长须于每年年初向理事会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各学院、各部门基金及专项基金可委托基金会具体实施;也可由各学院、各部门制定各自的基金管理办法(或条例),成立各自的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负责对相应学院、部门基金或专项基金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包括资助项目的提出和确定、具体项目的执行、日常经费的审批及资金的运作等)。特殊情况由基金会会同各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另行商定。

第二十条 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获资助者须向基金会资源开发与项目管理部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一条 所有捐赠款一律进基金会账户,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外汇,归基金会所有,允许开立外汇存款账户。

第二十二条 捐赠款的入账与使用必须遵守民政部门、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专项捐赠单独设帐,按项目单独核算,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接受审计。

第四章 其他捐赠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的其他捐赠,指接受除资金以外的实物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等。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还须填写《南宁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由受赠单位或部门向基金会和财务处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财政部《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南宁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入账。

第五章 基金项目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专项基金或学院基金因完成功能、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该基金管委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基金会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由该基金管委会或理事会提出意见,并报基金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但必须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也可以纳入教育发展基金本金中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鼓励一切关心与支持南宁师范大学建设发展的校内外机构和个人为基金会寻求社会支持提供信息、策划项目、牵线搭桥,任何机构与个人未经基金会同意,不得擅自以基金会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二十九条 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宁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二一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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