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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
南宁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广西南宁师范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The Alumni Association of Guangxi Nanning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GXNNUA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南宁师范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联系和团结广大校友,增进感情,沟通信息,继承和发扬母校优良传统,共同为祖国的富强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明秀东路175号南宁师范大学明秀校区内。邮编:530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索新形势下,校友工作的地位、作用、有效运行和管理的新机制;

(二)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信息交流及合作,促进校友为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四)通过各种形式,如学术交流、讲学培训、科学研究、科技服务、合作开发、参观访问、联谊活动等为母校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社会氛围;

(五)凝聚国内外校友为广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祖国的繁荣多做贡献;

(六)编辑、印刷内部刊物《南宁师范大学校友通讯》。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组成,不接受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为我校校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我校校友:

1.曾在南宁师范大学和原南宁民族师范学校学习过的各时期学生(包括普通本专科生、函授生、干训生、师训生、各类培训生、研究生、留学生等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

2.曾在南宁师范大学和原南宁民族师范学校原任教、任职者;

3.南宁师范大学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通过本会对母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建设等各项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母校的声誉;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个人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

(六)关心、支持、帮助并促进母校的建设与发展,向母校传递教学、科研、学术资料与信息,反馈母校毕业生工作及就业情况。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或3次及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一)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或解散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前15天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审核。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是:

常务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至7名,由常务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成员会议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任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决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增补本会新的领导成员,提出下一届理事会的候选人名单。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视频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会长和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视频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三条 校友会常设办事机构为校友会秘书处。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共设3名监事,监事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校友捐赠;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允许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委托南宁师范大学财务处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9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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